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民一初字第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孙报云与梅荣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报云,梅荣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041号原告:孙报云,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梅荣珍,女,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报云诉被告梅荣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报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成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