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5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周徒桂与魏星,周小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徒桂,周小愍,魏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406号原告周徒桂,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被告周小愍,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被告魏星,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徒桂诉被告周小愍、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永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