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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5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周徒桂与魏星,周小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徒桂,周小愍,魏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406号原告周徒桂,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被告周小愍,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被告魏星,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徒桂诉被告周小愍、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永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