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后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后民初字第88号原告:胡某某,女,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9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慧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