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油民初字第4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余天宝、郑鸿翔、王美珍与柳云选、郭友全、杨开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天宝,郑鸿翔,王美珍,柳云选,郭友全,杨开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4907号原告:余天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树林,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鸿翔,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树林,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美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树林,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云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罗自荣,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友全,男,汉族。被告:杨开成,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余天宝、郑鸿翔、王美珍与被告柳云选、郭友全、杨开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天宝、郑鸿翔、王美珍撤回对被告柳云选、郭友全、杨开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余天宝、郑鸿翔、王美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欧俊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