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佛法民一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一初字第156号原告刘某甲,男,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泽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