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与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660号���告李×,女,1993年8月29日出生。被告邢×,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霍云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