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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建全、黄爱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建全,黄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建全,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黄爱花,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建全、黄爱花征收社会抚养费的(2014)安执审字第981号行政裁定书(内容为:决定向被执行人黄建全、黄爱花征收社会抚养费64668元,被执行人黄建全、黄爱花必须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通过安溪信用联社参内信用社缴纳。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收滞纳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执审字第98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碧财审判员  苏荣杰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杰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