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朱仁忠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朱仁忠,朱亚,贵阳市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泰小��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9号。法定代表人詹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8号新地东方明珠32栋1单元16层1室。法定代表人朱仁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仁忠。被执行人朱亚男。被执行人贵阳市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法定代表人朱仁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中星内证字第14684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向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300,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45,4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朱仁忠、朱亚男、贵阳市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45,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