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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诉前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严为远与宜宾坤洪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为远,宜宾坤洪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诉前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严为远,男,生于1957年1月26日,汉族。被申请人宜宾坤洪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坤洪,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严为远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宜宾坤洪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高县胜天镇凤鸣村5组(产权证号为201402333,建筑面积876.82㎡)的办公楼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严为远的请求事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宜宾坤洪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高县胜天镇凤鸣村5组(产权证号为:201402333,建筑面积876.82㎡)的办公楼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宗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