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王真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王真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922号原告张秀兰,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被告王真理,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兰与被告王真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兰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梅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