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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先娥申请执行高世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娥,高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王先娥,女,5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高世杰,男,25岁,汉族,现住临河区。本院在执行王先娥申请执行高世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