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鲍爱倩与叶春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爱倩,叶春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987号原告:鲍爱倩,农民。委托代理人:鲍驾,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家堂。被告:叶春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爱倩与被告叶春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鲍爱倩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爱倩以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治疗尚未终结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爱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97.5元(原告鲍爱倩预交995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林军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雄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