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观法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8-08-11
案件名称
余新民与贵阳智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筑观法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余新民,男,汉族,1954年11月16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被执行人贵阳智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203号。法定代表人陈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余新民申请执行贵阳智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新民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观劳人仲调字(2015)第3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毓荣审判员 谢光琴审判员 唐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