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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三门峡汽车工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克智、杨占云、王永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汽车工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桂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克智,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占云,女,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永伟,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三门峡汽车工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克智、杨占云、王永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湖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克智、杨占云、王永伟未按期履行,三门峡汽车工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克智、杨占云、王永伟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杨克智、杨占云、王永伟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杨克智、杨占云、王永伟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占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