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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静珠与被告张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珠,张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463号原告:王静珠,女,196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北市路5号5单元502室。被告:张建伟,男,51岁,开原市新城街精神病院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珠与被告张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珠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娇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