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胜建民与被告高化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建民,高化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胜建民。委托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化会。委托代理人成立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所在地承德市开发区。负责人雷明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建民与被告高化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胜建民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胜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2.50元,由原告胜建民负担。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