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伦山与李加宁、袁夕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周伦山,明光人。被执行人:李加宁(又名李加林)。被执行人:袁夕兰。申请执行人周伦山与被执行人李加宁、袁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标的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