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少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利容、杨千贻与从化市城郊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容,杨千贻,从化市城郊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少民初字第95号原告:李利容,住从化市。原告:杨千贻,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杨伟明,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利容,住从化市。被告:从化市城郊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容、杨千贻诉被告从化市城郊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容、杨千贻以补充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利容、杨千贻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容、杨千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利容、杨千贻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燕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俊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