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邵诗文与王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诗文,王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057号原告邵诗文,男,1972年4月2日出生。被告王江,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诗文诉被告王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诗文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邵诗文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原告邵诗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