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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邵诗文与王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诗文,王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057号原告邵诗文,男,1972年4月2日出生。被告王江,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诗文诉被告王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诗文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邵诗文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原告邵诗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