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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韩某某,男,1983年7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某,女,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颜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