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华商初字第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计刚、李德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计刚,李德民,任忠雨,任忠明,刘川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商初字第0150号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丰县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员。被告任计刚,农民。被告李德民,农民。被告任忠雨,农民。被告任忠明,农民。被告刘川国,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计刚、李德民、任忠雨、任忠明、刘川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靳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1585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靳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