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黄丽诉李岩、张红、李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李岩,张红,李春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77-1号原告:黄丽,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李岩,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张红,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春建,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诉被告李岩、张红、李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庭外调解,原告黄丽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继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