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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吴光绪与王铁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绪,王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吴光绪。被执行人王铁梅,联系电话,系朱元明妻子。关于吴光绪与朱元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白民初字第04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朱元明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元,执行费12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司荣华执行。执行中,朱元明于2015年2月1日死亡,本院裁定追加朱元明妻子王铁梅为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协议:从2015年年底开始,前4年每年给5000元,下余70000元,每年给1万,直至还清。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程存存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