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颜存洲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存洲,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802号原告:颜存洲,男,汉族,1938年10月7日生。被告:张勇,男,汉族,在审理原告颜存洲诉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依刘军申请,查封、冻结刘建勇、陈邦群名下100000元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颜存洲名下21000元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梅乐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