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与杨德福、杨卫国、杨宝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负责人陈荔红,杨德福,杨卫国,杨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东路23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3962-0。申请执行人负责人陈荔红,行长。被执行人杨德福,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杨卫国,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杨宝珠,女,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德福、杨卫国、杨宝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249811.52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审 判 员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