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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商初字第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成章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章,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商初字第0140号原告李成章。委托代理人陈宗超,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5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章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章于2015年7月16日以已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成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学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谈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