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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均与何淑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均,何淑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10号原告陈均,男,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汉源县。被告何淑芬,香港人,(a)。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内既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又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卢 好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人民陪审员  游梦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