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均与何淑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均,何淑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10号原告陈均,男,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汉源县。被告何淑芬,香港人,(a)。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内既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又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卢 好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人民陪审员 游梦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