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黄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伍敦银,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郭春芝,系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薛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娄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