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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72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王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逯天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