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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邯郸县宇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朋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790号原告邯郸县宇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新区。法定代表人:杜天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曙光,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朋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县宇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朋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县宇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邯郸县宇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代丽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李丽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