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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立伟与吴凤春、张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伟,吴凤春,张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张立伟,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吴凤春,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立明,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张立伟与吴凤春、张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梨榆民初字第408号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梨榆民初字第408号判决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知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洪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