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立伟与吴凤春、张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伟,吴凤春,张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张立伟,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吴凤春,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立明,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张立伟与吴凤春、张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梨榆民初字第408号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梨榆民初字第408号判决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知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洪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