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莼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明德与陈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德,陈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莼商初字第200号原告:张明德,农民。被告:陈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德诉被告陈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明德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竺晴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亚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