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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良春、黄小兰为与龙岩市汇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良春,黄小兰,龙岩市汇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邱良春,男,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兴国县。原告黄小兰,女,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兴国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伟,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汇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3号2号楼。法定代理人张文俊,经理。原告邱良春、黄小兰为与被告龙岩市汇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应当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由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48000元、法定节日双倍工资2800元及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均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欠缴、补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不论用人单位有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对于欠缴、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而且,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哪些社会保险争议纠纷由人民法院管辖,而未将欠缴、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邱良春、黄小兰要求被告龙岩市汇成贸易有限公司补办理和缴交从2011年1月1日起至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有关社会保险,因该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该项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邱良春、黄小兰要求解除与被告龙岩市汇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由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48000元、法定节日双倍工资2800元及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的起诉。二、驳回原告邱良春、黄小兰要求被告龙岩市汇成贸易有限公司补办理和缴交从2011年1月1日起有关社会保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秉湘人民陪审员  刘亮忠人民陪审员  游雪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晶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