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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何耀峰与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宇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耀峰,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宇良,宁夏良逸工贸有限公司,李文芮,马学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何耀峰,男,1987年6月4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罗宇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宇良,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宁夏良逸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李文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文芮,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马学礼,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何耀峰与被执行人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宇良、宁夏良逸工贸有限公司、李文芮、马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875元,共计50487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44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有结果。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住址,未找到被执行人罗宇良、李文芮、马学礼下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其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兴民初字第5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睿聪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