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何秀艳与孙再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秀艳,孙再兴,刘泽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何秀艳,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孙再兴,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秀水嘉园北海座1单元501室被执行人刘泽国,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绥化市交通局干部,现住绥化市北林区长明胡同老银行家属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秀艳与被执行人孙再兴、刘泽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给付39000元,余款分期给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彦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