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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甲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甲,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尚某甲,男,196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罗某某,女,196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籍四川省屏山县。原告尚某甲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尚某乙现年20岁,被告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及家人多次找寻未有音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罗某某未提供答辩。现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8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尚某乙现年20岁,已成年。被告罗某某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一直未办理二代身份证,导致户口被公安机关注销。原告尚某甲及家人多次找寻被告未有音信。以上事实有原告尚某甲陈述、结婚证、武城镇尚家庄村委会及武城县公安局旧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罗某某长期外出,杳无音信,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尚某甲提出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尚某甲与被告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尚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谈洪勤审 判 员  张振静人民陪审员  张东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红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