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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裁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池市华西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德聚金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池市华西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德聚金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久富,曾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三巷*号。法定代表人覃文雄,理事长。被执行人河池市华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工农路66号。法定代表人曾久富,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德聚金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47号。法定代表人高嬿嬿,董事长。被执行人曾久富。被执行人曾荣辉。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河池市华西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德聚金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久富、曾荣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11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763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499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德聚金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评估、拍卖正在进行中,暂时无法变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待上述财产可变现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11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汉吉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