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尾珠与陈志洪、刘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刘尾珠,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志洪,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刘丽芳(被告陈志洪妻子),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尾珠与被告陈志洪、刘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尾珠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尾珠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尾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尾珠负担。审判员丰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刘梅秀速录员郭展玲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