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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和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金和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3551号原告成都市金和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百花潭路8号。法定代表人颜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仕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飞,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金和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金和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金和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艳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荟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