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杨青元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青元,王文平,扬州明扬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百福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2892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董事长。被告杨青元,男,1958年7月3日出生。被告王文平,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扬州明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刘集镇六巷村苏庄(扬天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崔朝俊,董事长。被告南京百福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雄风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青元、王文平、扬州明扬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百福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诉讼费三千三百四十七元及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阚连花人民陪审员 韩玉林人民陪审员 姚秀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