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依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成,张大铁,王艳秋,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大铁,王艳秋,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王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757号原告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依安县西北新街80组,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被告张大铁,男性,47岁,1967年10月16日。被告王艳秋,女性,39岁,1975年10月22日。被告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地址:依安县住建局,法定代表人张连秀。被告王成,男性,40岁,1974年10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大铁、王艳秋、王成、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取50元,由原告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冬华审判员  韩凤波审判员  李 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