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焦开芳与天长市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开芳,天长市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40-1号原告:焦开芳。委托代理人:卢平,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杰,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汊涧镇工业园区(B区)。法定代表人:王桂珍,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开芳诉被告天长市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凯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