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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李艳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李艳云,马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住所地献县本斋南路邮政局大楼。法定代表人孔春林,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艳云,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马庆才,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献县。上列当事人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献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艳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03350元,被执行人马庆才承担连带责任。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献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广杰执行员  魏建中执行员  倪春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荀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