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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申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冯均光、冯遵瑞与冯均光、冯遵瑞等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均光,冯遵瑞,冯浩,冯现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申字第000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冯均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冯遵瑞。一审被告冯浩。一审被告冯现良。再审申请人冯均光因与被申请人冯遵瑞、一审被告冯浩、冯现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邳铁民初字第06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冯遵瑞诉冯浩、冯现良、冯均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5日作出(2012��邳铁民初字第061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冯均光的申请再审期间已经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冯均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杲 远审判员 朱 莉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