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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鹏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鹏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99号罪犯吴鹏生,别名高峰,男,1994年9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鹏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3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顺延期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鹏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