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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朱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许俊卫与陈留方、杨锡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俊卫,陈留方,杨锡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朱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许俊卫。委托代理人吴建生,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留方。被告杨锡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俊卫诉被告陈留方、杨锡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俊卫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锡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许俊卫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锡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俊卫撤回对被告杨锡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史春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