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朱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许俊卫与陈留方、杨锡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俊卫,陈留方,杨锡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朱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许俊卫。委托代理人吴建生,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留方。被告杨锡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俊卫诉被告陈留方、杨锡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俊卫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锡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许俊卫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锡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俊卫撤回对被告杨锡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史春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