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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江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464号原告江某,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3028。被告钟某,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3018。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某与被告钟某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江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许锦环审 判 员  石 磊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焕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