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荣清诉商水县汤庄乡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荣清,张凤芝,商水县汤庄乡人民政府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郭荣清,住商水县。原告张凤芝,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于春燕,商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商水县汤庄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邵道魁,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荣清与被告商水县汤庄乡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荣清、张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荣清负担。审 判 长 张桂梅审 判 员 王发明审 判 员 王俊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金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