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恢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的(2013)荔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7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自觉履行,本院对其银行存款3050予以扣划,下余案件款4570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现权利人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荔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乔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