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沃全与黄木秀、东莞市长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木秀,黄沃全,东莞市长锦贸易有限公司,黄俊龙,黄俊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20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木秀。委托代理人:李云聪,广东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翠儿,广东智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沃全。委托代理人:廖远峰,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秀平,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东莞市长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振兴南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黄木秀。一审被告:黄俊龙。一审被告:黄俊虎。上诉人黄木秀因与被上诉人黄沃全、一审被告东莞市长锦贸易有限公司、黄俊龙、黄俊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3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黄木秀于2015年7月8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黄木秀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木秀撤回上诉。上诉人黄木秀二审缴纳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4650元,余款人民币8465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郭婧儿审判员 何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斯恒附录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2页共3页 百度搜索“”